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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及时更新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07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就及时更新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意义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责对行政裁量权予以细化和量化的控制制度,是将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情形及其结果抽象上升为一种规则,对有关行使行政裁量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一步细化的经验构造,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具体标准。各执法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重要意义,及时更新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执法基准,完善执法流程,健全配套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切实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障和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合法性。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的范围内建立和行使。
    (二)合理性。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建立应当全面考虑、衡量相关因素,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必要、适当,对当事人一视同仁。实现行政目的有多种方式时,应当选择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三)程序正当。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建立和行使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依据、理由和结果应当公开,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四)行政效率。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应当有利于减少行政争议,降低行政成本,促进行政执法效益的最大化。
    三、及时更新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方法
   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处罚种类或者有处罚幅度的,裁量权基准制度应当规定选择处罚种类的具体情形和行政处罚幅度的具体标准。
    建立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制度应当遵循统一、规范、便民、高效、服务的原则。实施基本相同的同类行政许可时,在许可条件、程序、时限等方面不得使用不同标准和要求。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许可条件存在一定幅度的,裁量权基准应当列出各种幅度对应的具体情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许可程序、许可时限有幅度的,应当列明不同情况下的许可程序、许可时限,法律、法规、规章对作出许可决定的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或者规定可以选择的,应当明确规定作出许可决定的具体方式。
    建立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制度应当遵循依法强制、强制与教育相结合、效率与权利保障兼顾原则,做到客观、适度、符合理性。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重点对行政强制的种类、程序和时限进行细化、量化、具体化。对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显著轻微,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涉案财物数额较小,实施非强制性管理可以达到行政目的的,行政机关不得对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采取强制措施的,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以后,强制措施即应停止。
    建立行政征收裁量权基准制度应当遵循行政征收法定、公平、公开并尊重行政相对人财产权的原则,重点对行政征收标准以及征、停、减、缓、免程序和权限进行细化、量化、具体化。对存在征、停、减、缓、免情形的行政征收项目,要明确具体情形及不同级别人员审批权限和程序。对基本情况相同的行政征收项目,征收数额标准应当相同。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检查、行政给付等类型的裁量权基准制度,也应当明确执法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力求程序简化,时限缩短,方便群众。
    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划分裁量阶次,裁量阶次不得少于3个。要综合考评法定裁量和酌定裁量因素,运用数字考量模式等方式,将裁量因素与阶次划分有机结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县(市、区)法制办要充分发挥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作用,指导督促所属县直部门及时更新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主管负责同志要具体组织推动,确保及时更新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各项工作贯彻落实。
(二)科学安排,精心组织。各执法单位要组织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人员落实这项工作,科学合理更新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并对建立和施行过程中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实际,参考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及时更新本部门行政裁量权基准的相关配套制度。
(三)加强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养的提高,加强公共法律和专业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在培训中,要注重增加行政裁量权知识比重,使行政执法人员熟练掌握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提高执法水平,保障合法、合理行使。
(四)加强监督检查。政府法制机构应当通过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依法行政考核、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等途径对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依法行政考核重要依据之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在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更新。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必须以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纳入行政执法公示范围,在门户网站公示。市政府各部门要将更新后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按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于2018年7月15日前到市法制办进行备案。
                                                                                   2018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