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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冀政发〔2018〕11号 2018年5月18日印发)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29日
 
       第一章 总  则
  一、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河北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中国共产党河北省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省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河北“四个加快”“六个扎实”“三个扎扎实实”的系列重要指示要求,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按照高质量发展的根本要求,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速政府职能转变,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省政府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准则:
  (一)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在中共河北省委的领导下,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发扬钉钉子精神,周密谋划、用心操作,确保党中央、国务院指示精神及省委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贯彻落实。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把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政府全部工作之中,把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努力解决广大人民关心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三)坚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带头尊崇宪法和维护法律权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谁协调的原则,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构建职能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
  (四)坚持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我省实施办法,坚决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顽症;发扬唯实求真精神,大兴调查研究之风,走好新时代的群众路线,努力赢得人民群众的信赖和支持;发扬雷厉风行、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工作作风,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精神,扎实推动工作落实。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省政府党组要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的决定,加强对全省经济工作的统一领导,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五、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全面工作。副省长、省政府党组成员、省长助理、秘书长协助省长工作。
  六、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省长按照工作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秘书长在省长领导下,负责处理省政府机关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副省长开展工作,并接受秘书长领导。
  九、省长出国访问期间,受省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代行省长职务。
  十、各委员会、各厅、各办公室实行主任、厅长负责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省审计厅在省长和审计署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省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坚决贯彻落实省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省政府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紧密结合河北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奋力开创新时代全面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新局面。
  十二、省政府要全面深化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三、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宏观调控的决策和部署,深入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建设雄安新区、筹办2022年冬奥会和冬奥残会等重大国家战略,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科学确定调控目标和政策取向,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十四、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依法严格市场监管,规范市场执法,清除市场壁垒,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
  十五、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会治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治理机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十六、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构建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七、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八、省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议案,制定、修改或废止省政府规章,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提请省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省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十九、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科学民主立法,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政府规章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加强立法协调,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省政府法制机构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省政府决定。
  省政府规章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决定、命令,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省政府制定规章、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侨事项,应当事先请示省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省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由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向省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备案审查,审查通过后由部门向社会公布。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或省政府决定、命令,以及规定不适当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者由省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二十一、省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二、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全省预算,重大规划,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地方和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等,由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四、省政府各部门提请省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会签;涉及市、县政府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以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五、省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政府参事、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六、省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省政府的决定,完善工作落实机制,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省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落实。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七、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二十八、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省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九、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省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省政府要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不断改进工作。
  三十一、省政府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三十二、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
  三十三、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四、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五、省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省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六、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七、省政府实行党组会议、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八、省政府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议事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三十九、省政府党组会议议事决策包括以下主要事项: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重要指示、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和重要决策部署,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报请国务院和省委批准的重大事项。
  (三)研究制定加强省政府党组自身建设的意见和措施,省政府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省政府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五)研究由省政府党组决定的其他事项。
  四十、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省政府党组成员、省长助理、秘书长,省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重要指示、决定,以及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决议。
  (二)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省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重要工作情况。省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四十一、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省政府党组成员、省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河北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重要决策部署并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通过报请国务院、省委审定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议案及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的重大事项和由省政府制定和发布的政策性文件,审议政府规章草案。
  (五)听取副省长、秘书长和省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汇报。
  (六)分析研究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部署重点工作任务。
  (七)研究决定省政府系统“三重一大”事项。
  (八)讨论决定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向省政府的重要请示事项。
  (九)通报和讨论省政府其他重大事项。
  按照省政府常务会议年度学法计划,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
  省政府常务会议参加人员及列席部门:
  (一)省长、副省长、省政府党组成员、省长助理、秘书长参加会议,出席人数应超过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
  (二)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负责同志,省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省法制办、省政府研究室以及和议题有关的省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三)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根据会议议题,可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专家学者、新闻媒体、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列席会议。
  (四)省政府办公厅有关处(室)主要负责同志旁听所涉及有关议题。
  四十二、省长办公会议由省长召集并主持,研究、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四十三、专题会议由副省长受省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
  四十四、提请省政府党组会议、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省政府分管领导、秘书长协调、审核后提出,报省长确定;会议文件由省长批印。为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提交会议审议的文件要认真审核,层层把关。会议议题涉及到部门之间不同意见的,由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先行协调,取得一致意见后提交会议讨论。会议组织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五、省政府党组会议、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省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副秘书长审核后,报主持会议的省政府分管领导签发。省政府办公厅负责会议决定事项督查督办和落实情况考核,定期将落实情况向省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四十六、省政府党组会议、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需要进行报道的,新闻稿须经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省长审定。
  四十七、省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由省政府办公厅审核拟以省政府名义召开会议的年度计划,经秘书长、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审批后,报请省长审定。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决定召开的,须经省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报省长批准。贯彻国务院部门工作会议精神,布置、总结部门业务工作,由省政府部门召开。
  四十八、省政府各部门召开的本系统全省性会议,每年不超过1次。
  四十九、省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只安排与会议内容相关的部门参加。省长出席的会议,可安排市、县(市、区)和省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其他省政府领导出席的会议,一般不得要求各市、县(市、区)和分管部门以外的省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确需参加的,按有关规定报批。邀请省政府分管领导出席会议,须报省长批准。
  五十、省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各类会议、活动规模,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 公文审批
  五十一、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河北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政府报送省政府的公文要注重质量和时效,突出政治性、思想性、针对性、指导性、可操作性,确保文件充分体现党中央、国务院指示精神以及省委决策部署和省政府要求,符合河北工作实际,依法合规、主题鲜明、文风端正、务实管用,并严格控制篇幅。严格按程序报送公文,不得多头报送。除省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五十二、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涉及其他部门、单位事项的,在报送前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和单位沟通,书面征求意见;经协商后仍然存在意见分歧的,应在文中列明各方理据,并提出办理建议。
  五十三、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由省政府办公厅按照省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省政府领导同志转请省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省长审批。
  五十四、省政府向国务院的请示、报告等,由省长签发。省政府发布的规章和命令,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事项,由省长签发。
  五十五、省委、省政府联合发文,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或省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转省委办公厅按程序报批。
  以省政府名义发文,凡属重要政策性文件报省长签发,属于省政府分管领导工作职责范围内的由省政府分管领导签发。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发文,经秘书长审批后,转省委办公厅办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联合发文,报省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转省委办公厅按程序办理。
  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属省政府办公厅职权范围内的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签发;转发省政府各部门的文件,经省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签发,涉及重大问题的,报省长同意后由秘书长签发。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再由省政府批转或省政府办公厅转发。
  五十六、充分发挥副秘书长公文审核作用。需报送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公文,由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报请省政府相关领导同志批示。报请省长审批的重要公文,由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报送秘书长核报省长。
  五十七、严格执行省政府文件前置审核制度,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要提前10个工作日送省政府办公厅审核。省政府办公厅应批转省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省政府办公厅提出前置审核意见后按程序报批并列会审议。未经前置审核的,一般不予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五十八、加强对省政府发文的统筹,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年度发文计划,减少临时性发文。对未列入省政府年度发文计划的事项,一般不予发文;确需发文的,要从严把关并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向省政府报批。除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省政府常务会议、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明确要求发文外,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一般不予发文。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第十章 工作纪律
  五十九、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始终把纪律和规矩挺在面前,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各自为政、阳奉阴违,绝不搞小圈子、小团体,绝不妄议中央,坚决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等问题,确保政令畅通。
  六十、省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省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省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省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省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署名文章,事先须经省政府同意。
  六十一、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省长、省政府党组成员、省长助理、秘书长出差、休假,应事先向省长报告。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休假,应事先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告,由省政府办公厅向省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六十二、省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六十三、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六十四、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坚决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和河北省实施办法,反对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自觉践行“三严三实”,不断健全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六十五、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坚持依法用权、正确用权、干净用权,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六、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用车、交通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六十七、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八、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九、省政府领导同志要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地方负责人不到机场、车站及辖区分界处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七十、除省委、省政府统一安排外,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题字、作序,一般不公开发表。省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十一、省长、副省长因公出访,经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省政府系统部门厅级干部因公出访,事先书面向省政府分管领导请假。各市市长、省政府组成部门、特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因公出访,经省外事部门审核后,由省政府秘书长、省长审批。省政府直属机构、直属事业机构主要负责人因公出访,经省外事部门审核后,由分管外事工作的副省长审批。各市政府、省政府系统部门副职因公出访,经省外事部门审核后,由分管外事工作的副省长审批。
  七十二、省政府领导会见外宾和港澳人士,由接待单位征求省政府外办或港澳办意见后报省政府审定;会见台湾来访的人员及华侨、外籍华人知名人士,由接待单位征求省台办或侨办意见后报省政府审定。省政府各部门、各市政府不得直接邀请省政府领导同志参加本部门、本地区的外事活动,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领导同志发邀请函或请柬。
  七十三、省政府特设机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机构适用本规则。
  七十四、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4月3日省政府印发的《河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冀政〔2014〕37号)同时废止。